特區政府就《基本法》第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。其中就有關「竊取國家機密」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,備受公眾關注。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,公會正研究文件的內容,在適當時間內,將會提供詳盡的意見,他個人初步認為,可以考慮用公眾利益成為答辯理由,因為有些國家的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罪行中,亦有相關的做法,若香港採納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的話,必須將舉證責任等列清楚,門檻亦不能低,以避免濫用。
杜淦堃指出,有意見指只有新聞工作者才能運用相關答辯理由,但他認為,若任何人都有機會干犯該罪行的話,應該一視同仁,大家都可運用有關答辯理由。但他認為,需要在條例內,把有關要求說得很清楚,「門檻不可以低,因為你都要避免濫用,舉證責任、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做,一定要相當之清楚。」
現公會正在研究中,稍後才提出詳細意見。
對於有意見認為,危害國家安全便不可能屬公眾利益,杜淦堃指,其他司法管轄都有相關討論,認為屬於平衡的問題,因為要考慮到危害國家安全的傷害有多大,即使傷害未必很大,但如果相對所披露的公眾利益很高,在這情況下是否可引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,他指,的確有商榷空間。
被問到國家機密的定義如擴闊至社會及經濟發展,會否影響社會正常討論,杜淦堃表示,需要深思熟慮,稍後才能給予意見。